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强制性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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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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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5:27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满足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中国正在进行标准体系的调整,基本的体系结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标准基本体系:主要包括强制实施的技术法规、自愿实施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内容;另一部分为标准推行体系:主要包括与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运行保障体系、信息服务体系等内容。
按照国家总体的标准体系结构和内容,中国的环境标准体系构成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标准基本体系
1、环境技术法规。是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并监督实施。环境技术法规规范的范围应包括对大气、水体、生态、生物安全、声等环境造成危害的各种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有害物质进行管制的范畴。如有害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光、有害微生物、有害植物等。环境技术法规主要由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按照国际通行的体例和内容进行转化,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可实施的环境法律规范。这部分内容是环境标准基本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地方性的环境技术法规由地方*依法律规定组织制定和实施。
2、自愿性环境标准。这是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科研单位在有关各方取得共识基础上形成的环境技术标准,由企业自愿采用。这部分标准主要应包括现行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标准、环保设备技术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等。企业也可自愿采用国际上先进的环境标准,如ISO的标准,IEC的标准和发达国家的有关标准,从而成为自愿性环境标准的组成部分。
3、合格评定程序。合格评定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双方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合格评定;二是按法定程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合格评定。一般说来对自愿性的环境标准宜采用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合格评定,对强制实施的环境技术法规宜采用法定程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具体到环境保护领域主要是要建立环境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的技术程序和技术支撑体系:一是合格评定的技术指标体系,如监测数据是取一个数据,还是取日平均、周平均、月平均、年平均数据作为合格评定的指标。另外在若干指标中是以一个数据、还是若干数据的组合作为评定是否合格的依据等,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合格评定的技术支撑体系,目前环境监测机构行政化垄断化运作,被评定方与评定方的权利不平等,不能保证合格评定公正、公开、公平进行。为此,应将环境合格评定转向社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既不占*的立场,也不占在企业的立场,仅仅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向需要的主体提供合格评定的客观结果,作为有关方面评判合格与否的技术依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5:28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2)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
(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2. 水环境质量标准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3) 《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
(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
(5)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3. 声环境质量标准
(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4.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