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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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4:25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目前我国关于基础产假的法律规定。2015年12月27日,全国*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计生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这一一般规定,各地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都对产假天数有所延长。目前已出台的地方规定中,产假延长时间最少的有30天,如,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海南新规定中的产假天数则增加较多,增加了三个月。而吉林、重庆、北京在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对产假的规定弹性较大。吉林规定,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重庆规定,女职工原来享有的98天产假增加到128天,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以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北京明确,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其中,吉林和重庆还明确,产假延长期间月工资按不低于原工资的75%发放。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4:25
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