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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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4:00
为了保护国家货币,巩固国家金融,**政务院于1951年 4月19日公布《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对伪造、变造国家货币或用散布流言等方法破坏国家货币信用者,依照情节轻重,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1979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122条对伪造国家货币治罪作了具体规定。1983年6月1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时针对国家实行*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作了规定。
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的增加,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上也结束了货币的无法律状态,并将逐步适应国际发展的宗旨(见国际货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