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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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 例缴纳*。”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 修理修配业务,需要缴纳*,若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人的, 支付款项的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