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的*依据税收缴款凭证抵扣有期限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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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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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01:48
没有期限要求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根据上述规定,进项税额有抵扣期限要求的为:*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因此,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的*依据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目前没有期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