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死亡能否起诉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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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2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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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3:59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实现,一般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保证人需要对主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从法理上分析,保证人有义务为意外死亡的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随之消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仍然存在。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0:00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当初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债务人死亡的事件。这时,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既可以与死者的继承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在继承的范围内提前还款。
由此,就可能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如协商继续履行,很明显地,原来的主合同中的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原债务人变成了其继承人。那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法律条文的表述虽然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其立法宗旨很显然是保证原债务人的稳定。因为在原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其不予认可的新债务人提供担保。二是如提前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履行还款义务。那么鉴于保证人应于还款期届满才产生保证责任的。那么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到时,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责任,明显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其次,债权人可能放任这个权利到期,或者因不知道债务人死亡而到期。这时,因债务人死亡已经一个时期,其继承人很可能已经就其遗产实际继承。这时,如果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异于要求保证人保证债务人的继承人履行主合同义务。这是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就是说保证人是无法对主合同以外的人的行为做出保证的。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主债务人死亡,这种追偿也只能向其继承人行使。但由于个案的不同,继承的时间与追偿权形成的时间不一。加之保证人可能对继承的情况无从了解,故而这种追偿权的实现,可能难于实现。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到期”主张权利,不能不说是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了债务人。
再次,《担保法》是为保障债权*益的。其中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表述的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这比之于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如期受偿,虽然在总体上看是一个意思。但这种措词的差异,也可以看出《担保法》的保护点是约束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着眼于债权人是否得到清偿。由此可以认为,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不应包括死亡这一事件。
复次,根据《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就这个意义而言,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以经济活动为内容。而前述案例中,虽然是因借贷这一经济活动而形成担保合同。但在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是债务人死亡。所以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担保的内容是不应该含有死亡事件发生的。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上述意见是基于债务人于履行期届满前死亡的事实而提出的。如果死亡于期满后,则因期满之日,依担保法保证人与债务人既形成连带之债,所以不应以上述理由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