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3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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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0:00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该条例是交通部起草的,带有明显的部门立法的痕迹,税务总局只是一个*直属机构,话语权是不够的。真正的*还贷公路的说法,现在应该已经非常少了,大多是各级*的平台公司融资修路,在实务中,就是该条例第三十二条也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执行的乱七八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0:00
这个是各个负责营运的公司不同 采取的方式不一样,但是同样的都是可以做账的 ,看看上面是不是都有一个*章 没有的那就不行追问专用*上都有*专用章 但是“高速公路收费专用收据” 表头盖的是河北省财政厅票据印制章 下边还有一个收费专用章 可以做账用吗??? 还有的是盖的是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征收专用章 这些没有*专用章的可以做账用吗?追答可以的 因为“高速公路收费专用收据” 是他们营运公司自制的* 是国家税务局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