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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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3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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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19:03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有效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级*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坚持*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四条 市、县级*领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具体实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市*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具体实施本区域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级*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具有世代传承传播、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或者地域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建议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并告知建议人;建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确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认定程序。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将相关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申请主体不是申请项目传承人的,应当获得所申请项目传承人的授权。第九条 县级*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遴选具有较高价值的项目,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项目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具有突出价值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需要推荐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提请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市、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由其承担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咨询、评审等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由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法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第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履行初评和审议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文化主管部门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并指定其中1人担任组长。专家评审小组对建议、申请或者推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文化主管部门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并指定其中1人担任主任。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小组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同一评审项目,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县级项目认定因专家人数不足,无法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参加专家评审委员会,但不得超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参与项目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制作等与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