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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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3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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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08:14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区)*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格审批。
市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经市*核准,报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鼓励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积极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第六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并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应当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并具备*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媒体将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公示。第七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获得筹建批准文件后,应当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条件完成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筹建工作。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机关批准文件向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并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机关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九条 设立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企业,应当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文化行政部门上报省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获得筹建批准文件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规定数量的直营门店后,向省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取得省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发展特许(加盟)连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