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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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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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6:04
没有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6:05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五条【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益的共同诉讼】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
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作出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解释】本条是对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益的共同诉讼的规定。
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益的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共同诉讼。比如,某市体育场宣传某些歌星将要到场演出,并销售出几万张晚会票,然而演出时并没有宣传的歌星出现,使所有慕名而来的观众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为此,某些观众向人民*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益的共同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比如上述案件,都是因演出主办方未能履行承诺而起诉。(2)提起诉讼时,受害人是不确定的。比如上述案件,究竟谁买了票,谁不满意该场演出,有多少人想请求赔偿损失,起诉时都不确定。(3)并非所有受害人都提起了诉讼,有些受害人甚至不知道诉讼的发生。
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益的共同诉讼,由于不知道究竟有多少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又有哪些人愿意提起诉讼,而法律又要为那些权益受到了侵害但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提供司法上的保护,因此,人民*受理该诉讼后,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登记。期限的长短由人民*酌情而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如果权利人在这个期限不登记就会丧失权利。比如上面所说晚会票一案,人民*受理某些观众起诉后,可以利用报纸、广播、布告等方式发布公告,说明因晚会演出一事,哪些人已经提起诉讼,要求晚会主办单位赔偿,凡购买该晚会票的人在多长时间可以持票向人民*登记。
由于人数众多,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每个当事人都到庭诉讼,因此,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推选不出代表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产生后,其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该种诉讼审结后,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对于在公告期间没有登记的权利人,只要其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人民*的判决、裁定对其也适用,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了。所谓适用该判决、裁定,是指适用该判决、裁定中人民*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判决中确定的确认、给付的原则,至于具体确认、给付多少,则视权利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超过二年或者一年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