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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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6:05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诉讼收费办法》还规定:受理费由原告预交,也就是说,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争议标的金额,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然而,根据近年来最高*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例外情况,有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不预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这些案件是哪些类别呢? 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1、集团诉讼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审理的案件,由于起诉时原告一方人数众多(有的起诉时人数尚不确定),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一时难以查明,案件受理费不易计算、确定,所以集团诉讼的原告方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2、破产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3、中止诉讼的案件。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办理了中止诉讼的手续,后因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4、重审案件。一审判决因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对这几类案件的当事人,免交案件受理费。2、人民*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3、就原告的起诉,人民*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4、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提出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经*审查并同意后,可免交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