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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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7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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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2:4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辅警的薪酬、奖励、社保、装备、服装、训练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其所在的*机关承担。第二章 招聘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机关会同本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倾斜基层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实有人口管理等因素,科学测算警力需求,按规定合理核定辅警用人额度,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第八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勤务辅警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受过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
(三)因卖淫嫖娼、*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因严重违纪违规被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第十一条 招聘辅警应当统一程序,通过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择优录取。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一)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辅警的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
(四)*类或者法学类专业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技能的人员。
对前款第一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根据工作需要,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进行特殊招聘。具体办法由市*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对录用的辅警,应当按照招聘岗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第三章 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根据*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接受申请,信息采集、核对、录入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警犬训养、营房建设、新媒体运营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维护、仓储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