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6 11:2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4:57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贾汪区,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全市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物价、审计、监察、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本市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基金及附加费;
(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五)用于乡*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地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凡需要新增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审查同意,再报省有权机关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执收单位必须持省*或者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市物价部门领取《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和《江苏省收费员证》后方可收费。严禁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收取预算外资金,必须向缴款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按照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 行政性收费、基金及附加费的所有权归同级*。执收单位开出缴款通知书后,责成并负责督促缴款单位及时足额地将预算外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户储存、区别类型、核定收支、参与分配、按月结算”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核定上缴财政比例,经同级*批准后执行。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应当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九条 上缴财政的预算外资金的*权归同级*。市、区财政部门按期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财政部门按期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审批。第十条 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上缴财政后的资金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编报年度收支计划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的执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正确反映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按期编制、上报预算外资金会计报表。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私存。第十二条 行政性收费、基金及附加费的执收单位凭财政部门批准开户的文件只能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并不得在任何银行开设收入账户;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收支各一个账户。执收单位须凭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开户的文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第十三条 应当上缴和交存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足额缴入和交存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支,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单位资金账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执收单位不得从事借贷活动。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隐瞒、截留预算外资金的,责令其纠正,收缴所隐瞒、截留的资金,处以隐瞒、截留资金数额二倍罚款;
(二)对挪用、侵占预算外资金的,责令其纠正,追缴被挪用、侵占资金,处以挪用、侵占资金数额二倍以下罚款;
(三)对用预算外资金从事放贷活动的,除责令其限期追回放贷资金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数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对编制虚假用款计划,骗取财政拨款,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所骗拨款,并处以违规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五)对未按照专户储存管理的事业性收费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并通过银行将预算外资金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储存;
(六)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七)对将预算外资金*私存、私设“小金库”的,按照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