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只盖税务局的章吗?还需要盖公司发票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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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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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23:22
看你是哪种情况代开的*专用*,需要收款方加盖*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代开普通*,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专用章。
*开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的开具要求有哪些?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第二十三条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的办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
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