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认收入的在建工程能税前扣除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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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6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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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8:03
在建工程费用列入工程成本的,与利润无关,无所谓税前扣除不扣除;列入期间费用的,可以税前扣除。原收入准则体系下,建造合同收入是由《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基本的思想是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也就是每年的收入和成本,按照本年的完工进度与合同总收入和合同总成本计算得出。
建造合同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体系下,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除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以外,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其中的履约进度与建造合同准则下的完工进度并无实质区别。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考虑到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对发包工程等进行结算,不能取得*,待完工结算时才能取得*的行业特点,如不允许未取得*的预估施工成本税前扣除,会造成完工取得*后需追补扣除预估施工成本,形成大量退税的问题。
为了便于征管,企业未取得*等税前扣除凭证的预估施工成本可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税前扣除;工程完工年度,企业应提供预估施工成本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未提供预估施工成本税前扣除凭证的,应追溯调整其已扣除的预估施工成本,计算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