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知识产权简答题, 要求具体到法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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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0 10:38
(1)该医院不构成侵权。因为医院与李某一起共同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因此,医院属于专利权人之一,有权利实施该专利。至于医院认为的“在临床中是以科研药的名义使用,属于专利的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他在以经营为目的进行销售。
(2)李某要求停止侵害的请求不能成立。
(3)既然(2)都不成立,更谈不上赔偿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0 10:39
一楼回答不够准确!
1.该医院的抗辩事由不成立。《专利法》规定: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医院在临床中使用他人的专利药品不是为了科研目的,向病人出售科研药不属于科研行为,医院的侵权行为成立。
2.李某要求停止侵害的请求成立。
3.自申请日到公开日之间,李某要求赔偿的主张不成立,在公开日到授权日,李某只能请求使用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李某可以主张自授权日之后的专利侵权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