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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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1 06:10
编辑同志: 在县苦法培训班亥讲《档案法》时,我们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就足应如何理解《档案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的“国家规定不得归相的材朴,禁止搜自归档”。在室讲中,我们木能阐述透彻,有力地说服提问者.我们希望通过《业务咨询》栏目,向专家请教,使问题得到解签. 石门县档案馆张吉全张吉全同志: 你提出的关于如何理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搜自归档”的问题,国家档案局和*法制局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条文释义》中作了解释。省档案局举办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培训班上也就此问题进行了讲解。现将有关内容答复于你,供参考。 1987年以前,国家档案局曾制定过“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但没有不归档的范围,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不该归档的材料也被归档了,不仅加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负担,而且由于各种原因,也给国家或公民带来了损害。为此,《档案法》明文规定,“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扭自归档。 二是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立卷归档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