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如何成立,留置权成立要素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31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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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1:58
您好:
一、留置权的含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成立的要素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债务已到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以上三个条件是留置权成立要素。但如果出现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此,在生活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留置权进行了约定,一定要注意阻碍留置权事由的发生,以避免造成权利不能行使的事情发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1:58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债务人的动产,只有债权人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或支配力时,才能成立留置权。留置权因占有而成立并存续,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至于占有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辅助占有和间接占有,但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是指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常见的就是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如果债权清偿期尚未届满,债务人仍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则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还无法判断,因而留置权不能成立。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若其债权清偿期未届而允许发生留置权,势必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