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31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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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1:58
法律分析: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原则上应与其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消极要件包括: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合同未约定排除留置权;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特殊约定不相抵触。在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