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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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1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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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9:5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垃圾治理,促进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建设,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等农村垃圾的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 农村垃圾治理应当坚持*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实行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第四条 市、县(含区,下同)*应当加强对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垃圾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做好农村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推动本村村民做好农村垃圾的分类、投放等工作。第五条 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等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商务、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教育、市场监管、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供销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七条 市、县*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活动。第八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养成共建宜居宜业美丽乡村的良好习惯。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知识纳入地方课程内容,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农村垃圾治理社会实践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农村垃圾治理知识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参与农村垃圾治理活动。第九条 市、县*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本级*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条 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垃圾处置体系规划,报本级*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市、县*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农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农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垃圾处置体系规划中确定的农村垃圾治理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市、县*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逐步配置与农村垃圾治理需求相适应的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设备。第十三条 禁止将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建筑垃圾混合投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理。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第十四条 禁止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第十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第十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村民、驻村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第十七条 环卫保洁人员应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至指定地点。乡镇*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到乡镇转运站或者垃圾处理场所分类进行处理。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通过投标等方式从事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八条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妥善处理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