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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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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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4 23:07
土司是中国边疆的官职,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首领。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
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
元代以来,*王朝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采取绥靖*,一些少数民族首领被授予土官之职,形成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推行,沿袭到清代前期,其中个别土司“世袭”到*年间,元代楚雄境内被授予职司的土官主要有:威楚、开南等路军民总管高氏,姚安路军民总管高氏、武定路军民总管矣检,郑南州同知段氏等。
受封的土官多为彝族,也有白族、傣族。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军入滇,土司们纷纷归降,朝庭保留了各路土司所世袭的土官之职,并按其官衔分封为:土知府、土同知、土府通制、土府经历等。最大为州府一级,最小者类同乡保长。
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王朝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王朝进贡,是保持*王朝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
土司在*上接受*王朝的印信,在经济上有时也享受减免赋税的优待。减负优待或因天灾,或因战事,或为示恩宠。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属下的百姓就是农奴,他们没有土地,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这种封建农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尤其是有的土司强征滥取,如火坑钱、锄头钱、烟火钱等。土家族人民深受封建统治和土司盘剥的双重压迫,生活于水火之中。
元代的土司制度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起了加强*集权、巩固统治的作用,同时也对后世的*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土司制度在我国历史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巩固了边疆。土司制度形成于元朝。元朝时期,中国版图空前强大,如何巩固边疆成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元朝统治者表示,只要边疆民族表示臣服,就不再干涉其对本地的管理。如此一来,元朝不必耗费巨大的精力来治理边疆,土司疆界成为一道坚固的防线,保卫了国家的安全。明朝初年基本上延续了元朝的边疆治理方式,并将土司制度发展到极致。
二是节约了行政成本。历代*政权都会考虑对民族地区的投入与产出的问题,也就是行政成本的问题。民族地区多是边远地区或高寒山区,在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粮食为主要收成、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时期,*王朝能够从民族地区获得的税收和物产是极其有限的。因此,他们对民族地区的主要期望是保境安民,税赋或者地方特产,如马匹和木材之类的物资还在其次。土司在向*政权臣服之时,一般会表示愿意缴纳的税赋量,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如数缴纳,一旦遇上水旱之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土司都会向封建皇帝报告,请求减免税赋,皇帝通常都会应允,并且给予一定的物资帮助。土司进贡地方特产后,皇帝也不会只进不出,在“来而不往非礼也”的儒家文化影响下,还会回赐比进贡物价值较高的钱财,以凸显王朝的恩威。土司与*王朝之间体现的主要是行政隶属关系,经济依附关系并不明显。土司“因俗而治”的管理模式,使得*王朝不必在边疆地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大大节约了行政成本。
三是促进了各方权力相互制衡的局面。相邻的土司之间土地相连,在以土地为主要财富和生产资料的时代,土司之间往往会因为土地互起争端或者是相互妥协。土司与土司以及*王朝之间形成三角关系,土司之间的争斗不得不考虑到王朝的权威干预,土司与*王朝之间的博弈不得不考虑到其他土司趁机渔利。这种牵制使得多方关系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相安无事,维持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
四是保护了多元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的积淀,在“同化”的过程中难免受到强势文化的侵袭而流失。土司制度“因俗而治”的方式给了少数民族很大的自由空间,保护其传统文化免遭重创。
土司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额以赋役,听我驱调”是封建王朝对土司的主要策略,使用这种策略从经济和*上对土司进行有效管控。而土司也并非言听计从,往往形成拥兵自重、尾大不掉的局势,使得*政权不得不考虑“改土归流”的进程。这个进程经历了漫长的时期,因为*政权一直没有解决土司制度的完美方案,以至于*政权频繁更迭而土司制度却一直屹立不倒,于是有了“百年的皇帝,千年的土司”之说。
毕竟由于土司制度相对封闭,对内推行残暴统治,对外争战不休,对*政权的潜在威胁难于解除,最重要的是土司制度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一旦*政权具备足够的力量,便对其实施干预。在明代,随着明王朝的稳定,地方*已经意识到土司制度的局限性,“改土归流”的意见逐步得到采纳并初步实施。到了清代鼎盛时期,王朝实力雄厚,于是推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土司制度基本上被摧毁。可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土司制度在*时期仍然残存,直至新中国成立后才退出历史舞台。
“因俗而治”与依法治国的契合
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的基本民族*,党和国家一直高度关注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并且给予各方面的*倾斜和支持。近年来,民族地区在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原因,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土司遗址”申遗的成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土司制度的历史定位和作用,即土司制度并非一无是处,而是对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制定相关民族*有一定借鉴作用。
“因俗而治”体现了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尊重,也体现了封建王朝统治者高明的*策略。然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国家法律体系难免有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彝族的习惯法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刑事案件上也是采用调解的方式,不希望国家权力的介入,这与国家法律精神是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律与民族风俗应当有一个适当的契合点,要保证国家法制体系的权威,也要维护民族文化的尊严。
土司时代,*王朝对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也相当重视,比如要求土司子弟及近亲到京师学习封建礼教文化,有的还在民族地区开办了教育机构。虽然*王朝对民族地区教育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封建统治的维护,但是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如今,造成我国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受教育条件的不平衡。“因俗而治”与依法治国的契合互补,就需要在民族地区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对优秀的民族文化加以传承和发扬,克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