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12
共1个回答
好二三四 时间:2022-09-18 05:52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婚后与配偶共同还贷,如果夫妻二人之后离婚的,房产所属首先由夫妻二人共同协商如何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分割,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同时,产权登记一方有义务继续还贷,尚未归还的贷款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产权登记一方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3 12:09
房屋属于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由其自行承担,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平均分配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一方婚前首付购买的房屋,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房屋从产权上即属于登记一方。如果,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由于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所以还贷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