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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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01:14
人贩子是以施诈,诱拐,贩卖人口为业的人。人贩子,老鸨,以至近来的绑票土匪,都就他们的所有物,标上参差的价格,出卖于人。专指一些拐带或贩卖儿童的成年人,他们多数靠贩卖儿童为生。人贩子不管是在古时还是在现在都被人深痛恶绝,不管是现在的中国还是以前各大朝代都有法律严厉处罚人贩子。
古代对拐卖儿童的惩处各朝虽然都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很严厉,基本上都会被处死。
从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盗律》我们可以知道,对人贩子的处刑极其严厉:只要有了“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被处死并肢解尸体;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会在身上或是脸上留下印记,然后男人贩无条件的去筑城、女犯人舂米苦役以做惩罚;而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
南北朝时期,是古时著名的南北民族大融合时期,与此同时人口贩卖活动也随之更加兴盛,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于是朝政对拐卖人口的行为是坚决禁止的,即便案犯是妇女也会被处死,男犯人就更不用说了,但是人口贩卖还是屡禁不止。
有很多朝代的人贩子只要一被发现,基本上都是发配充军。但如果是惯犯会祸及家人,一旦在充军的路上去世了,其后代就会补上人贩子的空缺代替他造成使命。清朝时期对人贩子的处置是没有年龄、官职大小之分的,只要犯罪,那么就会被凌迟处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01:15
前段时间社会*一直在讨论怎样惩治人贩子比较好,而且绝大多数网友都支持对其用重典,这里姑且不做评论,还是向大家展示一下古代是怎样惩治人贩子的。
古代人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早在战国时期,一些战俘就会被贩卖,但在当时,有分为合法的人口买卖与非法的人口买卖,其形式分为“和卖”“略卖”“掠卖”。“和卖”在封建社会里,是被合法而公开的进行。
比如在西汉初期时,由于战乱和饥荒,中原和关中一代缺吃少穿,饿殍遍野,很多穷人根本养不起自己的孩子,于是汉高祖刘邦不得不鼓励和提倡民间的"卖儿卖女",并视之为救荒的手段,因为这样贫穷人家的孩子才能到富裕人家得口饭吃,那个时候四川一带战乱较少连年丰收,汉高祖就鼓励贫穷人家把孩子卖到那里去,这就是“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在古代的贩卖人口中,“略卖”和“掠卖”才被视为非法行为,“略买”则是指通过威胁利诱等各种欺骗的手段,将一般平民或其子女买来再卖出去,这和今天的拐卖人口是一样的;而“掠卖”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绑架,掠到人口,转手再卖出去,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就更严重了。
《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季布栾布列传》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就是说栾布这个人就是被人卖到燕地的。而据《史记》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堂堂国舅爷窦广国就曾被人拐卖,而且是被拐卖了十几次,最后被卖到黑炭窑里灼烧碳工,他和窦太后相认是靠一段小时候的故事。
自古以来,拐卖人口都是大罪,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都是相当严重的。从东汉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到了南北朝时期,由于中国境内的南北民族大融合,人口贩卖活动也随之更加兴盛,但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于是一些政权也同时对拐卖人口的行为予以禁止,即便案犯是妇女,也难免一死。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人贩子还是历朝历代屡禁不绝,唐朝时期,出现了专门的人口贩子,俗称“人牙子”或“牙婆”,他们甚至建立了不少的行业规矩,唐朝时期中国国内外交流的空前繁盛,贩卖人口甚至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所以在那个时候,甚至有很多西亚和非洲的黑人被卖到中国,唐朝人称他们为昆仑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01:15
在古代,人口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资源。先秦时期,各诸侯国出于强国、争霸的需要,纷纷推出积极的人口*,鼓励生育。例如,在东部齐国,管仲统治齐国时,国内*采取优生优育*,实行对外移民*,欢迎“外国人”定居齐国;在越国,被吴国打败,越王勾践特别重视人口发展,中国所有育龄妇女只需生育,从医疗到护理,都要以国家为代价。
可以说,中国古代的人口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也可以说是冷战时代的战争代价。因此,对于中国古代来说,贩卖人口是一种重大犯罪,但由于历代王朝*的不同,刑罚的轻重也不同。
绑架一词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出现得很晚。至少在秦汉至元明的历史时期,中国古代法律把剥夺他人自由、以暴力、诈骗手段奴役他人的行为称为“略人”,把出卖他人的行为称为“略人”。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最早的相关法律条文,那就是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盗窃法。处罚极其严厉:只要有“谋略”行为,不管有没有卖出去,都会受到“处罚”(处死肢解尸体);知道买东西的人“和同罪”;不知道为成丹红(毁容后男)买倒卖“青”的人搞城市建设的,搞女性犯罪的,都是搞砸米的苦力。如果买家后来知道了,他也会受到惩罚。
另一部《缉捕法》规定,对于能够举报“吕人”犯罪的,*奖励12枚金币。南北朝时期,由于我国南北民族的大融合,人口贩卖也蓬勃发展,但社会负面影响也巨大。因此,一些*还禁止贩卖人口。即使肇事者是女性,她们也不可避免地会死去。但是,由于利润丰厚,历代仍禁止贩卖人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01:16
现在能够看到最早的有关法律条文,是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盗律》,处刑极其严厉:只要有了“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处以“磔刑”(处死并肢解尸体);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黥为城旦舂”(毁容后男犯从事筑城、女犯从事舂米苦役),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01:17
汉高祖就鼓励贫穷人家把孩子卖到那里去,这就是“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