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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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0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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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2 12:18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保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生产主要农产品而必须特别保护的重点农田。
基本农田包括:现有的和新开发的水地、河滩地、沟坝地、平川旱地、旱垣地和梯田。第三条 基本农田等级划分:
一、水地为一级保护田;
二、河滩地、沟坝地为二级保护田;
三、平川旱地、旱垣地和梯田为*保护田。第四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在县级*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逐块定位、划界、并测绘成图、建立保护标志和档案资料。
基本农田划定以后,由乡镇*分等级汇总,报县级*审查审准。第五条 各级*必须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并每年检查一次实施情况。第六条 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征用占用一、二级保护田的,必须由省*依法批准。
城镇规划用地,应首先充分利用旧城改造解决。确需扩大的,应占用劣等地、坡地或*保护田。
乡镇企业占地,应充分利用荒地、荒坡或空闲地,不得占用一、二级保护田,占用*保护田亦应从严控制。
城乡居民和学校建房用地,应首先利用城镇和村内空闲地,或通过拆迁改造的办法解决,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从严控制。
严禁在一、二级保护田内取土、烧砖、打坯、炼焦、挖沙等。第七条 经批准征用或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外,还应建造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无条件建造的,应按下列标准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一级保护田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三倍;二级保护田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二倍;*保护田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一倍。
处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费用,经省*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不投资的县、乡公路建设用地,经省*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第八条 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专户存入农业银行,列入财政预算外基金管理。
基本农田建设基金60%留县;20%上缴地市;20%上缴省。
基本农田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开发新耕地,改造低产田,扩大水地,严禁挪作他用。
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县级*计划安排的,报设区的市*或行署批准;设区的市*或行署计划安排的,报省*批准。
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的使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开发和改造。第九条 一切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整治土地,兴修水利,加厚活土层,增施农家肥,应用新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因投入不足或掠夺性经营造成地力下降的,由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恢复地力;逾期不恢复的,应交付地力补偿费。第十条 适宜种植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的一、二级保护田,不得改作果园、改种林木和挖塘养鱼。第十一条 凡对基本农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和投资不落实的,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因排放污染物致使基本农田遭受污染损害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经济损失向基本农田使用单位或个人支付污染赔偿费,并在限期内治理。污染赔偿费和治理期限,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因生产和建设造成基本农田裂缝、塌陷、产量下降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造成损失的单位限期恢复,并交付土地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的,除交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外,再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现有基本农田内未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设施和一、二级保护田内的砖瓦窑,应限期拆除和搬迁,恢复耕种条件。第十三条 经批准征用基本农田后两年以上不使用的,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级*批准收回,并向原批准征用机关备案。一年以上不使用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一级保护田每亩600元至800元;二级保护田每亩400元至600元;*保护田每亩200元至400元。
土地闲置费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纳入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