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30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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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2 15:35
您好,根据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据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作出了扩大解释,即行为人在羁押期间妊娠,无论妊娠后自然流产、人为流产、顺产、剖宫产均可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其不能适用死刑。那么,“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是否也应该作扩大解释呢?
一般认为,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过程中,要摒弃教条主义的观念,从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的角度适用刑法条文。在必要时对相关刑法条文也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实现刑法的正义。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前,将“审判的时候”理解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或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裁决时均可”较为适宜。理由如下:
其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这一规定内容是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在1989年5月24日通过的《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1996年7月23日通过的第1996/15号决议中,均倡导和要求成员国应在刑法中规定可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最高年龄,超过这一年龄便不得判处和执行死刑,并将之作为*死刑的措施之一。这就要求我国在刑法中要具体规定可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最高年龄,或者说要将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界定为审判时甚至执行时的年龄。
其二,从立法精神看,刑法第四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在死刑适用问题上对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给予宽宥,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和刑罚个别主义的立场,并且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中“有利于被告人”的根本精神。就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而言,“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是其不适用死刑的考量因素,而这一因素只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而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消失。因此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理应指的是一个时间点,而不可能是“羁押期间”或“审判期间”这样的时间段。由于年龄具有不可逆转性和时间一维性,因而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在刑事诉讼阶段中越往后确定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七十五周岁的时间节点,对老年人而言就越有利。
其三,从刑法体系的一致性来看,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应一致采用扩大解释。笔者认为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怀孕的妇女在界定“审判时”理应存在区别,在诉讼阶段中前者应尽量往后,后者应尽量往前确定。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或者无法得出妥当的结论时,目的解释是最高标准。因此,当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矛盾时,应以目的解释为准,即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审判时”作出解释。
其四,从司法实践看,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严重犯罪的比例极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被判死刑的更是屈指可数。从刑法的规定看,并非对所有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都不能适用死刑,如果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仍然可以判处死刑。
其五,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看,既要有力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因此对“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作出扩大解释是适宜的。
其六,从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统一由最高人民*行使,并且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据此死刑案件复核审判的性质决定了死刑案件复核时也是刑法意义上的“审判的时候”。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2 15:35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2 15:36
你好,*审理刑事案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