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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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0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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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0 10:36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机关的指导下开展*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的行为。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协助*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及时向*机关提供涉及*的相关信息,*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对支持、配合、协助*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把以*小组为主要形式的*人民防线建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涉及境外、涉及国家秘密和与*机关业务工作联系密切的单位,应当在*机关的指导下,成立*小组或建立*工作联系人,建立、健全维护*的内部防范组织和相关的责任制度。第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阻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不得非法扣留警官证、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等证件和牌照,不得阻止停放或滞留*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车辆。第六条 户籍、房产、社会保障、金融、电信、邮政等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数据、资料,不得违法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第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以及电信、邮政、宾馆等单位,应当根据*机关的需要,向*机关提供信息网络接口和相关资料。第八条 新闻媒体不得违反*机关的有关规定报道涉及*工作及*机关的信息。第九条 *机关为维护*的需要,执行*工作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活动:(一)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二)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等物品免检或者重点检查,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十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护*的需要,执行*工作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示警官证、侦察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二)优先购买车船票或者先乘坐后补票,优先购买飞机票或者预留座位,并指定乘坐位置。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时,出示警官证、侦察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二)检查身份不明、有危害*行为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四)免费查看、调阅或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物品,获取有关数据、信息。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时,凭警官证、侦察证,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地区;需购买票证进入的,免费进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入候机隔离区、交通管制区、临时警戒区等*进入的地区和场所。
*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凭《特别通行》标志,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可以进入上述单位、场所和地区。第十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紧急任务时,出示警官证、侦察证或所乘车辆配有《特别通行》标志的,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线路、行驶方向、交通信号和停车地点的*;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免交停车费;免受关卡检查。
*机关从事*业务工作人员所乘车辆通过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免收通行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机关对于不符合维护*要求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对于在*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时,不依法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属于故意阻碍*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