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30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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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3 08:07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情节严重”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走私数量或数额超过以下标准:
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二种:达到前述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二、上述的依据是2014年发布《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追答注意:最高院2000年关于走私案件的司法解释已经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3 08:07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