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30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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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14:31
(1)、受害人控告。即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向劳动保障部门控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如拖欠和克扣工资、超时加班加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2)、群众举报。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或新闻媒体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揭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揭发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3)、有关组织移送。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其移交给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处理。(4)、上级机关交办。(5)、违法用人单位的主动交代。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到劳动保障部门说明情况,接受检查,纠正违法行为。(6)、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检查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的主要来源。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的种类分为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