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河道垃圾污染问题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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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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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14: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垃圾治理,维护河道环境卫生,保持水体清洁,优化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垃圾治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垃圾,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和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存在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
河道管理范围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河道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负责划定。
河道管理相邻区是指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相邻的一定区域,由县级*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划定。第四条 河道垃圾治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河道垃圾治理长效机制。第五条 市、县(区)*应当加强对河道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为河道垃圾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河道垃圾治理应当纳入河长制工作职责,作为监督考核内容。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治理的主管机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所属相关部门、乡(镇)*、*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治理主管机关,共同做好河道垃圾治理工作。
乡(镇)*、*事处组织对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垃圾实施治理。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道垃圾治理,开展志愿服务。第八条 各级*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抛撒、堆放、倾倒、掩埋生活垃圾;
(二)弃置、堆放、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砖石、瓦砾等工业和建筑垃圾;
(三)弃置、堆放农用塑料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以及柴草、农作物秸秆等农业生产垃圾;
(四)堆放、掩埋畜禽粪便或者弃置、掩埋动物尸体垃圾;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河道管理相邻区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河道环境。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遗留物,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施工单位不得弃置或者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遗留物。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工业生产、加工制作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安全分类存放,回收利用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不得乱堆乱放。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农业生产垃圾应当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农作物秸秆应当按照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的要求,收集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进入河道管理范围。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相邻区内不得弃置、掩埋动物尸体;畜禽粪便应当按照要求清理和收集,不得随意抛撒。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相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投放、清理等义务。第十五条 县(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建设或者改造厕所、设置生活垃圾箱(点)等卫生设施。第十六条 县(区)*应当建立覆盖城乡的河道垃圾日常保洁制度,根据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保洁人员,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保洁单位收集、清理和处置河道垃圾。
河道垃圾的收集、清理、贮存、运输、处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七条 市、县(区)*应当加强对河道垃圾治理资金和设施的投入,通过提升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进入河道管理范围。第十八条 市、县(区)*应当加强对河道垃圾治理工作的监督,将河道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本级*督促检查工作范围,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建立和实施河道垃圾限期治理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
河道垃圾治理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公开河道垃圾治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通报情况。第十九条 乡(镇)*、*事处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相邻区的管理,及时制止或者纠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对制止或者纠正无效的,负责向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