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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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2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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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5 06:03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乡环境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监管职责)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实施监管: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信息;
(三)建设、房管、国土、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工地、市政施工、房屋拆除、房屋装饰装修和园林工程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道路货运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和公路撒漏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五)*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核发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七)财政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投资建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八)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收费的监督管理;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环境评价监督管理。
*事处、镇(乡)*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排放证办理)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时,应当提交消纳地*部门同意消纳的意见。第五条 (排放告知)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后三日内,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运输)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事处、镇(乡)*,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承诺书》。第六条 (“两员”管理)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配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管理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内运输企业的车辆,按规定装载建筑垃圾及车辆冲洗除尘等事项。
运输企业应当配置装载作业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员。管理员负责监督运输车辆保持号牌清晰、证照齐全有效、车身符合技术标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正常运行等事项,严禁将泥土带出工地。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和运输企业装载作业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第七条 (委托执法)
按照“分级审批、分类审查、授权监管、委托处罚”的原则,市和区(市)县相关部门可以将下列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委托*事处、镇(乡)*行使: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它重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三)*部门负责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五)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园林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六)其它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