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票人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后,其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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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2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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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0:11
当出票人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后,其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有效。票据仍能背书转让,只是原背书人对背书人之后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为禁止转让的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主要是为了保留对被背书人的抗辩权,被背书人如果未按照与背书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履行约定义务的,被背书人可以拒绝被背书人向其进行的权利主张。
与一般转让背书相比较而言,禁止转让的背书在权利移转效力和权利证明效力方面并无不同,但是在权利担保方面,禁止转让背书则与一般转让背书具有不同之处,禁止转让背书实际上对背书的担保责任加以*。我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仍能背书转让,只是原背书人对背书人之后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0:12
票据仍然有效,只是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例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汇票,该汇票由A银行承兑,甲在向乙签发汇票时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这种情况下,甲对丙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规定,如果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是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既然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那么乙、丙之间就不是票据关系,甲也就不可能对丙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的禁止背书旨在不希望票据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