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2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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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1 01:58
法律分析:一、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契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