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哪些情况可以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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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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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20:49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均可以简易计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