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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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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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00: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铁路法》和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及有关建设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第三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按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实施。合资铁路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在合资铁路建设过程中,合资铁路公司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全面负责。第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和法规。
利用国外贷款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还须执行国家关于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等规定。第五条 铁道部对合资铁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合资铁路建设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规定进行审计。第六条 合资铁路公司董事会研究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前,各投资方产权代表应事先向各投资方请示,事后向各投资方汇报。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第七条 各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可由合资铁路公司自行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管理单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第八条 合资铁路公司建设管理机构或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其资质等级须经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任务。对无证或超级管理者,一经发现,应立即撤换,并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的行政、经济处罚。第九条 合资铁路公司建设管理机构应配备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人员。技术、经济人员不足时,可外聘,但外聘人员不得超过技术、经济人员总数的25%。第十条 合资铁路公司应与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第十一条 在执行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平等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经过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予以协调,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十二条 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章 设计文件审批第十三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铁道部会同其他投资方联合审查,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审查,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如合资铁路公司尚未正式组建,可由主要投资方委托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并报各投资方核备。
根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改革实施方案》(铁建函〔1998〕82号),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三阶段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改为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在该方案未正式实施前,仍按三阶段设计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由铁道部会同其他投资方联合审批。技术设计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审查,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并报各投资方核备。技术设计及修正总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内。修正总概算确需超出时,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幅度内,否则,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六条 经审定的设计文件及总概算,是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实施、安排施工进度、控制投资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更改和突破。第十七条 合资铁路公司应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变更设计按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办理第四章 施工及成套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第十九条 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及成套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由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招标投标按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实施。成套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属于国际招标的项目,按采购指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