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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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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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6:2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在经略海洋战略实施中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生态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本条例所称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时海陆分界的痕迹线。
本条例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生物岸线、河口岸线等原生岸线,以及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第四条 海岸带的生态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应当加强对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沿海乡镇*、*事处应当协助县(区)*有关部门做好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工作。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岸带功能区划、保护与利用规划,陆域内的滨海湿地和滨海保护林带建设管理,自然资源调查与管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监督执法,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做好海岸带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及渔业监督管理,优化海洋产业布局,提升自然岸线保有率,丰富海岸带生物资源。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生态保护、利用与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海岸带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相关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第八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带生态环境保*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支持先进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第二章 规 划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后,向社会公开。
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报批、修改和备案。第十条 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是海岸带保护的基本依据。市*及有关部门、县(区)*应当保障专项规划落实;海岸带范围内的生态保护及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 编制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红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海岸带保护范围;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距离;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第十二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三)重要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岸、入海河口、海湾等;
(五)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第十三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开发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
(三)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
(四)滨海海岸生态廊道;
(五)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环境脆弱岸段;
(六)其他自然形态基本保持完好、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较好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