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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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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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4:4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第三条 市、县(市、区)*及其工作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依法负有行政应诉职责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配合人民*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生效裁判,支持人民*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落实行政应诉工作保障措施。
行政应诉实行“谁承办、谁应诉”的工作原则。第六条 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应当坚持科学严谨、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机关行为规范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梳理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依法制定行政行为操作规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降低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率、败诉率。第八条 被诉行政行为根据人民*确定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认定。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本机关法治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三章 应诉责任与工作程序第十条 市、县(市、区)*办公室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以市、县(市、区)*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
*办公室负责应诉法律文书的接收及运转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监督、协调和指导,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情况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报送本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一条 *工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他行政机关,由其办公室(综合科)和法治机构负责组织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应诉法律文书的接收及运转工作,法治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监督、协调和指导,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情况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分析结果报送本级*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负责应诉;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为单独被告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应诉;*为共同被告的,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复议行为的应诉;
(三)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办公室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办公室自收到人民*应诉法律文书2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负责人批准,按负责人批办意见转办。
前款规定的*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负责人。第十四条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人民*的应诉要求,完成应诉准备,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将答辩状、法律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报应诉机关负责人审签后,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向人民*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依据材料。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提出书面申请。
应诉机关及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人民*确定的开庭时间2日之前,将开庭传票和确定的拟出庭负责人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可以通过分析会、座谈会等形式研究案情,形成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