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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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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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14: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一)市以上*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以后提出的与*工作有关的建议;市以上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以后提出的与市*工作有关的提案。
(二)市以上*、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考察中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第三条 认真办理和积极落实各项建议和提案是各级*及其所属各部门的责任。市*及其各部门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组织所属工作部门承办建议和提案;
(二)监督检查承办部门的办复落实工作;
(三)协调处理办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负责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办理质量。第二章 办理原则和要求第四条 承办工作要坚持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领导,结合日常业务,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并列入本单位工作职责,认真进行书面或当面答复。第五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全国、省、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其承办机关是市*及其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县区*和政协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其承办机关是同级*及其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件件有答复的原则。对普遍性问题综合研究后答复;突出的重要问题专题研究后答复;一般性问题及时研究后答复。要求做到:
(一)对应该而又可能解决的,抓紧办理和组织落实,并及时答复。
(二)因条件*,只能结合本部门工作规划、计划逐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逐步解决。
(三)对不能解决的和难予采纳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地解释说明实际情况和理由。第七条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具体办理人员,办理人员要求相对固定。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的承办和督办制度。做到及时办理不积压、抓紧落实不拖延,说明情况不推诿,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第八条 建议和提案的答复件,须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报送交办部门按规定答复。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和内容复杂的建议、提案,须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或走访建议人、提案人后,再作答复。第九条 办理工作必须及时交办、定期检查、限期督办、到期完成。具体应做到:
(一)建议和提案,一般应在收到交办件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二)凡难度大,在要求时限内确实难以办完的,可先向交办部门和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三)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说明理由于交办后一周内将原件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擅自转交其它单位办理。
(四)办复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通报,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第十条 凡是不符合办理原则和要求的,应退回重办。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 交办。对全国和省、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采取在“*”期间组织现场交办、会后交办和由交办部门按规定发函交办相结合的办法。
县(区)*、政协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负责办理。本级*无法承办,属市*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区)*和政协可直接与市*有关部门联系,提出转交办理的意见,参照本规定办理。
建议和提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交办部门明确牵头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联系和研究后,负责按规定起草答复意见上报。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调查研究,并负责写出本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交主办部门汇总。
建议和提案,不得交由提出该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本人办理。第十二条 承办。各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先向分管领导报告,确定具体承办处室和人员,办理情况按规定格式起草答复件,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发后打印上报答复,并按答复意见抓紧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