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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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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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14: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承办*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第三条 本省各级*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承办*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责任,必须严肃认真,并按程序办理。第五条 承办*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第六条 各级*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规章制度,加强承办工作队伍建设,并在承办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第二章 承办工作机构第七条 各级*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各级*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承办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承办*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第八条 各级*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室)负责归口管理本级*、本部门、本单位承办*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室)应当设置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县(市、区)*办公室和县级以上*所属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承办*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承办*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承办质量。第十条 各级*在承办*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承办上级和本级*、政协交办的*建议、政协提案;
(三)负责协调*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并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承办*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五)组织*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培训承办人员,反馈承办工作信息,宣传承办工作成果;
(六)向本级*常委会报告承办*建议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承办政协提案工作情况。第三章 承办工作程序第一节 交办第十一条 全国*、*和全国政协向省*交办的*建议和政协提案,由省**负责向具体承办的设区的市和省*部门、单位交办。第十二条 本省各级*向本级*交办的*建议,由**(室)向本级*所属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交办。
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按照政协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三条 交办*建议,应当自接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建议、政协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参与办理的,交办部门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接到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另行交办或者按交办部门的意见增减会办单位。第二节 承办第十六条 县以上各级*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办理上一级*和本级*、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政协提案。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清点、核实和登记,并根据具体内容拟订办理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专人办理。第十八条 对*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对科学合理的建议、意见,应当积极采纳吸收。对因条件*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计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据实作出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