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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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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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06:49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地球上生命有机体及其遗传基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化,避免或尽量减轻人类活动使生物物种迅速减少的威胁而订立的全球性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23日在内罗毕通过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向各国开放签字,并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由序言、41条正文和2个附件组成,其宗旨是:加强和补充现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的各项国际安排,并为今世与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
《公约》的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公平合理地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公约》的原则是:各国有按照其环境*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和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公约》还对其管辖范围,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保护和持久使用方面的一般措施,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保护和合理使用的鼓励措施,研究和培训,公众教育和认识的提高,影响评估和不利影响的尽量减少,遗传资源的取得途径,技术的取得和转让,信息的交流,技术和科学合作,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分配,资金和财务机制的设立,缔约国会议和秘书处的设立及其职责,科学和技术及工艺咨询事务附属机构及其职责,争端的解决等,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