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企业集团的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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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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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21:34
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的高级组织形式,是以一个或多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企业为核心,以若干个在资产、资本、技术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单位为外围层,通过产权安排、人事控制、商务协作等纽带所形成的一个稳定的多层次经济组织。
完善企业集团的领导*,是企业集团领导设置、领导职责、领导权限划分和领导原则、领导制度的总称。它的核心内容是要通过正确选择集团内部领导权的划分、归属和行使方式,处理好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以及集团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各种关系,以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整体优势和集团公司的管理职能,争取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根据多年的实践和探讨,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企业集团的领导*进行完善。
一、完善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
企业集团是企业之间以资产联结为基础的一种经济管理组织。因此,从内容上看,完善企业集团领导*应当包括两个基本层次。一是企业集团本身的领导*;二是集团成员企业的领导*。在我国,由于各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不同,国家对完善企业集团的领导*没有统一规定,因而出现了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两套班子分设”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等多种领导*形式。我们认为,规范的企业集团,均有一个实力雄厚、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核心企业即集团公司。其它成员企业,有的是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的是其控股企业,有的是其参股企业。由于它们之间的资产联结关系,集团公司对企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通过控制股权取得领导权,具有绝对的统御、组织、协调能力。因此,集团公司完全可以代表企业集团行使综合管理职能,集团公司的领导机构也完全可以充任整个企业集团的领导机构。没有必要在集团公司和其它成员企业之上,再单独增设一层企业集团的领导机构。采取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管理形式,可以减少管理层次,避免令出多门,提高管理效能。有利于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核心功能,增强集团的向心力、凝聚力。同时,还能克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带来的弊端,较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
二、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如果确定集团公司的领导机构即为整个企业集团的领导机构,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集团公司实行什么样的领导*。集团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当然要受《公司法》的规范。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都将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以前实行的总经理负责制、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等形式,必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国际惯例,被以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所替代。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立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班子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总经理层是其执行机构。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向董事会负责。同时,设立监事会作为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的监督机构,并明确规定他们各自的权责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约、层次分明和逐级负责完善企业集团的领导*。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当然,集团公司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其它成员企业的法人代表也可进入集团公司的董事会。实行这种管理*,能够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实现集团经营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专业化。
三、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对成员企业的管理职能
企业集团对成员企业的管理,落脚到集团核心企业即集团公司对成员企业的管理。这种管理因产权联结的紧密程度不同,管理的限度也各有差异。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统一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一个口对计划、综合与行业主管部门;由集团公司提出重大基建、技改、引进和新产品开发等项目方案,对金融部门统贷统还;进出口贸易和相关的商务活动,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成员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产交易,由集团公司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成员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由集团公司统一任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罚;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的劳动工资,由集团公司一个头对劳动部门;依据资产占有程度,享受对成员企业的投资收益权。集团公司对参股企业的管理,因集团公司仅拥有参股公司的部分股份,只能通过选派所有者代表参加参股公司的董事会,在参股公司的内部施加影响,贯彻集团公司的意图,间接控制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集团公司对具有经济技术协作关系的松散层成员企业,一般通过合同、协议等契约形式,进行间接控制。对整个企业集团来讲,集团公司还应不断壮大核心实力,充分发挥宏观监控功能、资产营运功能、投资融资功能、技术中心功能、信息中枢功能和带动辐射功能。同时,研究集团的发展战略,制定集团的管理制度,搞好成员企业的分工协作,决定成员企业的加入和退出。
四、确保成员企业集团的法人地位和自主权力
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与集团公司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它当然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它与集团公司的资产联结关系,也必然要接受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这种统一管理,不是“上级”对“下级”施加的“外部”管理,而是通过集团公司派出股权代表参加成员企业董事会,在成员企业“内部”施加股权影响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集团成员企业具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力。如果成员企业是一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与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和拒绝摊派权等十五种企业自主权力,都应完全落实到集团成员企业,而集团公司不得擅自“截留”。此外,完善企业集团的领导*中,集团成员企业通过参与集团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还有权对整个集团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并享受集团给予的优惠*,提供的资金、信息、进出口和商标使用等各项服务。同时,按集团章程对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承担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