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的构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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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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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1:28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
(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
就是说,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分为两种情况:
A.实质性改变: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B.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例如:受盘人接受发盘,但提出包装由单层麻袋改为双层麻袋,这实际上是还盘。答案:错误。
案例:公司对外发盘,国外客户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回电接受,但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接受
(3)接受要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
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4)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第一种方式是做出声明,或口头或书面。
第二种是做出行动,如开立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