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1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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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4: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和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及经*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第四条 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财务活动,管好用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妥善保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公有财物和会计档案,搞好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工作,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报送月、季、年度报表,如实反映社会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维护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保险基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并接受劳动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上述各项基金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第六条 为了对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要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规模,设置相应的财会部门。按照《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地(市)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并直接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第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财会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基金核算、管理服务费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汇总报表、财务稽核等。这些岗位的设置应根据业务量大小,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备高、中、初级专业人员。财会人员因任免及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交接手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三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九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和职工个人征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