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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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1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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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2:05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征地区为沈阳市市辖行政区。三、凡缴纳产品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实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产品税、*、营业税的实纳税额乘税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额。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交税地点,按《条例》规定在交纳产品税、*、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跨地区的纳税单位,必须按缴纳产品税、*、营业税的交税地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内五个区和苏家屯区*所在地及东陵、于洪区在*事处管区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郊区、县的镇(暂不含后批准的十四个镇)以及较大工矿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在上述城镇以外的农村地区,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率为百分之五;县、区属以下企事业单位税率为百分之一。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交税方法,国营、集体等企事业纳税单位,实行自行计税、自填缴款书、自行到银行或信用社交纳。
个体工商业户由税务机关在征收产品税、*、营业税(包括临时经营税)的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征收方法如下:
(一)对按账查实的征收户,按其应纳产品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按营业额分等定税额的征收户,以分等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等征收固定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对行商业户按其应纳的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四)对临时经营业者,以实征临时经营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五)对由批发部门代扣个体商贩零售环节营业税(产品税)的,以其代扣营业税(产品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六)对定期定额征收户,按其应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在核定税额的同时核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一并实行定额征收。
(七)对定期定额户、分等定税额户,行商、临时经营业者,采取按营业额附征的方法,与现行的产品税、*、营业税税率合并一起计算征收。汇总缴款时,按所占比例分别填写缴款书解缴入库。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按照产品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在交纳上述三种税的同时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在交纳上述三种税时有减税免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之减税免税,但对以税还贷、出口产品,不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已缴入库的产品税、*、营业税按规定办理退税时,同时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税,但对代扣代缴税款、集市贸易税收、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缴纳的税款,不退城市维护建设税。十、纳税人在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受到罚款或课征滞纳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亦随之罚款或课征滞纳金。十一、对国营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影响留利水平的,应按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规定办理,不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集体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由盈利变为亏损的企业,只对生产高税率产品(烟、酒、糖精、汽油、化妆品)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比照对国营企业的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不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十二、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的产品税、*,按现行规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十三、在我市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有关规定,不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因此,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十四、对已纳税的产品,在出口时经申请批准免税并给予退税的,只退产品税或*,不退城市维护建设税。十五、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的零售环节,其营业税由批发部门代扣税款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可按代扣代缴税额计提百分之五范围以内的手续费,给代扣代缴单位用于补助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关人员。十六、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在沈直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按财政部(1984)财预字第197号文件规定办理交库。这些单位按产品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