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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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2 12:57
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规定:“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具体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扩展资料
开具*的相关明细
简单来说,*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公司来讲,*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的单位所使用的*专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1.*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