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2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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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3:3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对外经贸行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企业。全国各类对外经贸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企业”系指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成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主管的主要从事对外经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二章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第四条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一般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外贸企业核定出口收汇额、利润额、国有资产增值率承包指标;对其他企业核定利润额、国有资产增值率承包指标(援外企业另定)。第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权,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订承包合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导、监督各企业组织实施承包合同。第六条 要求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进行“税利分流”试点。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股份制经营。第三章 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八条 企业按规定上缴后的利润全部留用,并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第九条 企业以前年度结存的后备基金,出口风险基金、专项易货贸易利润,可按规定使用。第十条 属于国家管理的进出口商品,企业按分配数量经营。在具体执行中,企业可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减少或增加进出口数量;但减少数量应于每年九月底前报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增加数量按有关规定事先报批。第十一条 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外,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优势和经营规模效益自行确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第十二条 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对外贸易经营权。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国外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权。第十四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经营国内商业、自有外汇进口商品内销和所属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批发、零售业务(国家专营商品应按规定办理);也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房地产、旅游、运输、广告宣传等业务。第十五条 除*物价部门和省级*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生产资料和*物价部门和省级*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日用工业消费品外,企业可自行确定进口商品和所属企业产品内销的价格,出口商品收购价格根据随行就市、优质优价原则自行确定。第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有关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经征求我驻有关国家使馆同意,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港澳地区按规定审批)。第十七条 有外汇收入的企业经批准可设立现汇帐户,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具备条件的可申请设立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境外企业按国家规定留用的利润可自由汇进汇出。第十八条 企业留成外汇额度经调剂中心可跨省市自由调剂,自主选择调剂对象;企业集团可在财务独立核算的内部公司之间自行调剂。企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交割手续,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监督。第十九条 企业可自行决定用留用资金或自筹资金在国内投资建设有关项目。企业以留利安排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第二十条 企业在国家产业*指导下,可自行决定兴办在项目所在地*审批投资总额权限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项目情况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批准的借用国外贷款规模内,企业可通过国家规定的渠道对外借款。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从营业额中按比例提取促销、科技、新产品开发基金,列入管理费用。企业可按国家固定资产折旧规定自行选择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幅度。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企业可自行邀请国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直接报有关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自行决定联营方式,兼并其他企业,实行集团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