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性肝病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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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2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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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19:56
关于酒精性肝病的分类
1、欧美分类法:
欧美多数国家将酒精性肝病分为三型,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
近年来,欧美各国在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之间增加了酒精性肝纤维化一型,因此有四型分类法。欧美诸国的三或四型分类法虽简单实用,但尚有大量轻症酒精性肝病病人被遗漏,使其在早期病变较轻阶段未得到及时的戒酒和治疗,所以此分类诊断标准尚不够全面。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和丹麦学者在上述三型之前,再加“接近正常”一型。德国和英国的学者同期亦提出“接近正常”、脂肪肝、酒精性肝炎、肝纤维化、酒精性肝硬化的五型分类法。
2、日本分类法:
第一次分类(1979年):通过调查94所医科大学附属医院10年间的酒精性肝病病例,将酒精性肝病分为:①酒精性脂肪肝;②酒精性肝炎;③酒精性肝硬化;④酒精性肝损害。
第二次分类(1986年):经过10年的实践,提出六型分类:①酒精性脂肪肝;②酒精性肝炎;③酒精性肝硬化(其中合并肝细胞癌者要加以记载);④酒精性肝纤维化(合并脂肪肝的纤维化,即脂肪肝+肝纤维化病例归入此类);⑤“习惯性饮酒者”的慢性肝炎;⑥非特异性变化或正常肝。附重症酒精性肝损害,即临床症状表现为重症,发病大约1个月内出现重症肝炎症状或死亡者。
第三次分类(1994年):分为十型:①非特异性变化;②酒精性脂肪肝;③酒精性肝纤维化;④酒精性肝炎;⑤重症型酒精性肝炎;⑥“大量饮酒者”慢性肝炎;⑦酒精性肝硬化;⑧“大量饮酒者”肝癌;⑨临床型酒精性肝损害,符合“酒精性”或“酒精性+病毒性”条件,但缺乏肝活检所见,又不能列入上述任何一型者。⑩可疑酒精性肝损害,即戒酒后病例,未能继续观察其病情变化,或虽经肝组织学检查,但仍未能观察到酒精性肝损害的典型所见。
日本自1979年到1994年,经过15年的实践和两次修订过程。1994年的十型分类属当前较详细的标准,但较繁琐,临床医师难于掌握。且对脂肪肝和纤维化,未划定轻、中、重程度,使戒酒或治疗后不易对比疗效。
3、中国分类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方面的报道较少,尚无统一的分类标准。
1993年北京中日友好医院提出酒精性肝病的六型分类:①酒精性脂肪肝(AFL);②酒精性肝炎(AH);③酒精性肝纤维化(AF);④酒精性肝硬化(AC);⑤轻症酒精性肝病(AML);⑥酒精性肝病合并慢性病毒性肝炎(ACH)。
为了临床和病理医生易于掌握分类和观察疗效,该院于1995年进一步将六型修改为五型分类法:①轻症酒精性肝病(AML);②酒精性脂肪肝,并分级为:轻度、中度和重度脂肪肝;③酒精性肝炎(AH),对有肝性脑病、上消化道出血、肺炎、急性肾功能衰竭、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及活动度低于50%等临床症状表现重,并约1个月内死亡者诊断为重症酒精性肝炎;④酒精性肝纤维化(AF),并分为1级(轻度)、2级(中度)、3级(重度)、4级(早期肝硬化);⑤酒精性肝硬化(AC)。如遇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病例,注明合并何种肝炎病毒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