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2 04:02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3:5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预防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第五条 各级*应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
*门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国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应认真处理。第六条 本条例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省、市(地)、县(市、市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二)部署并检查、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协调处理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调查研究,交流信息,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八条 乡(镇)、*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部署的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辖区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四)组织落实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措施;
(五)协调人民*、人民*和*、司法行政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体工作。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村(居)民遵纪守法,爱护国家、集体财产;
(二)组织村(居)民落实防盗、防火等治安防范措施;
(三)协助*门、人民*和人民*监督、考察被管制、缓刑、剥夺*权利、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
(四)组织村(居)民协助*门、人民*、人民*和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各种案件,对发生在村(居)民委的案件,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发案现场;
(五)协助*派出所管理常住和暂(寄)住人口;
(六)调解民间纠纷;
(七)落实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措施。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决定和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干部、职工、学生学法、用法和守法;
(三)负责本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四)落实本单位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金库、仓库、武器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
(五)调解内部矛盾纠纷;
(六)协助*门、人民*和人民*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各种案件。
人民武装部门应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
各单位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目标,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三章 打击与防范第十一条 人民*、人民*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对*、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私种、制作、扎吸、贩卖*,拐卖妇女儿童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坚决查禁、取缔、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