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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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1:38
法律分析:由派出所审批。一般情况下继续盘问的时限为十二个小时,但是如果该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没有证据能排除其嫌疑的,可以申请延长继续盘问的时限至二十四个小时,如果嫌疑人对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有所隐瞒时,可以延长至四十八个小时。对于需要继续盘问的嫌疑人,警方需要提交《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审批表》至派出所审批,审批通过后需将复印件交至上级派出所备案。
法律依据:《*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十一条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 *派出所的人民*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或者城市*分局主管*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
县、市、旗*或者城市*分局其他办案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带至就近的*派出所,按照本规定适用继续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