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工业区管理体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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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2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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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23: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市*《关于抚顺市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实现开发区相对封闭管理,完善工业区管委会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加速开发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工业区管委会是市*派出机构,按照市*赋予的职权,对区内的经济等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三条 工业区管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执行市*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工业区管委会对区内企业依法监督,依法征税,进行协调指导服务。第四条 工业区管委会对区内经济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税收、工商物价、外经外贸、劳动人事、土地等方面,按照市*授权范围,执行市级权限。第五条 工业区经济*改革的各种改革试点,由工业区管委会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各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区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支持、帮助、配合工业区工作。第七条 市*各管理部门一般不对工业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评比活动和实施处罚,必要时,应征得工业区管委会同意。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工业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接受工业区管委会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第二章 计划、统计管理第九条 工业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综合计划,由各管委会编制,报市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分别纳入市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工业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第十条 工业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国家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工业区管委会审批,报市计委备案;限额以上的,由工业区管委会办理手续,组织上报材料,市计委审核上报,国家批准后,由各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投资许可证,由管委会代市计委发放。第十一条 工业区统计工作由各管委会统一负责,上报市统计局;区内从事经济活动的部门,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上报工业区统计部门的同时,抄报其主管部门。第三章 科技管理第十二条 工业区科学技术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各管委会编制,报市主管部门分别纳入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工业区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工业区管委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管委会发放证书,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各种技术交流项目审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广。第四章 企业、市场管理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的兴办和关、停、并、转、迁、联、出让、更名、租赁及各项改革试点等,由区管委会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工业区内资企业模拟“三资”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管委会审批并组织实施,报市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工业区内技术、生产资料、房地产、建设、商贸、人才、劳务、信息、文化等各种市场,由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第五章 机构编制及劳动人事管理第五章 机构编制及劳动人事管理第十七条 工业区劳动人事工作实行区域管理。在市计划额度内,干部计划、工资总额计划等,由区管委会自行安排。第十八条 工业区人才流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人事仲裁由工业区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第十九条 工业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技师的评定,技术专业职务评定,由工业区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由市有关专业评审委员会审定。第二十条 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审批和工资手册管理,接受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的工资评定、转正定级,由工业区劳动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招聘境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管委会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报市*批准。第六章 外经外贸和外事管理第二十二条 工业区利用外资建设的生产性项目(含“三来一补”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限额以下的,原则上由管委会审批,报市主管部门备案;限额以上、国家有*的和外商独资企业,管委会配合市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主管部门呈报。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由工业区管委会审批的利用外资项目,相关事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由工业区管委会以市计委名义、文号审批,报市计委、建委备案;
(二)项目合同章程,由工业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以市外经委名义、文号审批,并上报省有关部门;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文本发放,省放权后由市外经委编号拨给工业区,由区管委会直接发给企业,报市外经委备案;省未放权前,由市外经委向省申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