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2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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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1:09
以携带*潜逃为例,处以三年以下至无期徒刑或死刑,处以罚金,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扩展资料:
涉嫌挪用*80余万元 潜逃7年后被抓捕归案
记者昨日从芙蓉区纪委监委获悉,日前,在长沙市反*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芙蓉区将潜逃7年之久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陈霖抓捕归案。
据介绍,陈霖在案发前系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局办公室安全专干。2011年,陈霖涉嫌挪用*80余万元后不知所终,芙蓉区*对其以涉嫌挪用*罪立案,芙蓉区*分局将其列入网上追逃。
陈霖出逃后,原立案单位一直没有放松追逃工作。2018年1月,芙蓉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同步成立追逃办,负责追逃追赃工作。
9月,湖南省开展外逃人员大起底工作,芙蓉区追逃办将陈霖列入追逃追赃在办案件外逃人员名单并上报。在全市统一部署下,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全方位调查。12月,通过数据技术锁定陈霖藏匿地点,在深圳警方配合下,芙蓉区将陈霖抓捕归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涉嫌挪用*80余万元 潜逃7年后被抓捕归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1:10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携带挪用的*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以挪用*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情节严重》,是指挪用*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因挪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多次挪用*不还,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1:10
员工携带*逃跑20000以上,就可以到*机关立案侦破.其行为已经构成携款潜逃罪.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参考资料:http://ke.baidu.com/view/2222853.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21:11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